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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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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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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会名称:宁波市合肥商会
  • 商会电话:0574-86822088
  • 邮箱地址:122018321@qq.com
  • 商会地址:宁波市北仑区宝山路与太河路交叉口(摩根国际B座三楼)

宁波市合肥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宁波市合肥商会”,英文译名为NINGBO  MUNICIPAL  DISTRICT HEFEI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NBYZHFCC。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辖区内原籍合肥的非公有制企业和行业组织及有关人士自愿结合,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联合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改革开放和党的基本路线,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积极参加经济建设,促进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充分发挥桥梁、助手作用,坚持为政府、企业、社会服务,代表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为了加强合肥宁波两地经济联系,促进两地经济合作与发展,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开拓宁波市场,繁荣宁波合肥经济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区工商联业务指导和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鄞州区环城南路1678号世纪东苑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帮助会员和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完善、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
(二)协助政府整合全区非公有制企业的群体优势,凝聚非公有制企业、行业组织发展力量。研究和探讨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中的理论和政策问题,为政府制订有关政策、法规提供咨询和建议。向企业提供市场、产业政策、经营策略、信息科技等导向,引导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确定经营战略和经营目标。
(三)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增进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间的相互了解,协调会员与有关方面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举办和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各类展销会、博览会、经济论坛、管理经验交流、商务考察等方面的活动,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外企业界的交流、合作、联谊,协助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经营管理方法和资金,帮助会员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和组织相关会员企业应对国外贸易争端。
(五)组织教育培训,提升非公有制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管理水平、业务技术水平。
(六)建立商会网站,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各类经济信息咨询服务。
(七)开辟融资服务渠道,帮助会员获得银行信贷服务。
(八)帮助会员企业申报科技成果和名优、专利产品。
(九)帮助会员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十)宣传和表彰在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会员,树立我区非公有制企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十一)办理会员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指依法在当地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承认本会章程的非公有制企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会员大会上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要求本会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六)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咨询、批评和建议;
(七)申请退出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五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四十九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20年 11 月 28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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